首页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