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不得再聘请其担任审查人员。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