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电价; 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和电网企业的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