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燃料比例进行检查、认定,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燃料供应等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做好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数据的计量和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