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省级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电费结算情况,省级电网企业应当同时报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和配额交易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整理、使用电力企业报送的信息。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