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已公告企业应当始终保持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质检、安监等部门,对公告企业执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将检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执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