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不能保持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

新增或并购未进入公告的产能并未按时提出公告申请的;

拒绝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或受相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