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企业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和污染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30天告知相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企业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和污染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30天告知相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的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