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核,3个月内完成文件审查、现场核实、公示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