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已公告企业如进行改扩建设涉及新增电石产能,新增产能必须符合最新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并在装置建成后3个月内提出新增产能的公告申请。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