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已公告企业并购电石生产装置且该生产装置未进入公告名单的,应当在完成并购工作后一年内,依据最新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对并购电石生产装置进行改造并提出并购电石生产装置的公告申请。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