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公告需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土地使用证、环境评价及验收文件、节能评估审查文件、安全评价及验收文件(复印件),及有关电石生产经营管理的各种制度、预案的名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地市级及以上节能监察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能耗、物耗数据报告,环保检测部门出具的固废、大气、污水排放检测数据报告;
企业简介及电石产品生产情况说明,并详细填写《电石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和《电石炉装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
电石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和承担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