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条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石行业相关产业政策、标准的制修订和发布,负责电石生产企业的申请复核和公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产业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地区电石生产企业的申请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