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