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经营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