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五章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电影的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 第三十九条 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 第四十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发行、放映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必须征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办理出版、复制、发行、放映手续。 第四十五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第四十六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十七条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发行、放映电影的单位,必须执行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