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必须征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办理出版、复制、发行、放映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