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参加境外电影影展、电影节等涉外电影交流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将参加交流的电影片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到海关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或者出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