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四章 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电影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 进口境外电影,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进口业务。 第三十条 进口送审的电影片,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片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二条 译制电影片的著作权由译制者与译制委托者在电影片译制合同中约定;电影片译制和同未约定的,由电影片译制者享有译制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可以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直接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设置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可以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直接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电影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后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参加境外电影影展、电影节等涉外电影交流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将参加交流的电影片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 被引用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三、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