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