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等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相应的证书策略,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前予以公布,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和证书策略发生变更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