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