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拟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类型、股东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事项的,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