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 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 第二十四条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 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