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