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五条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五条 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