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