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运输内销电子烟产品及内销或进口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应当随附物流单证,运输货物的信息应当与物流单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的相应信息以及交易平台注册信息保持一致。仓库发生变更的,应经仓库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及时在交易平台上维护相关信息。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收货方应当根据交易合同和发货方的发货信息,检查物流单证是否齐全、货物与物流单证是否一致,并在交易平台及时填写到货信息。
内销电子烟产品入库应当扫码登记。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收货方应当根据交易合同和发货方的发货信息,检查物流单证是否齐全、货物与物流单证是否一致,并在交易平台及时填写到货信息。
内销电子烟产品入库应当扫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