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2024年) 第二章 电子烟生产环节物流管理 第六条 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202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电子烟生产环节物流管理 第六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在内销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发货时以及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在进口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发货时应当根据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签订的交易合同(包括订单,下同)内容在交易平台上生成相关物流单证。 电子烟生产企业在内销电子烟产品出库时应当扫码登记,建立产品二维码与交易合同的关联关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