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三章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九条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九条 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 发起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