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三章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八条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八条 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