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三章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七条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七条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