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