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