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