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