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收取费用;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