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链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收集、整合和发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市场监管和服务的相关信息;
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发布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信息;
连接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所需的监督通道;
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
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
公共服务平台应同时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