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第六章 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 第四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