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布并允许下载下列信息: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取得相关工程、服务资质证书或货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营业范围及年检情况;

取得有关职称、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姓名、电子证书编号;

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情况;

依法公开的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