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章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章 第十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正常处理。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擅自修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础数据,未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据挪用票据、盗用资金的,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职责,不得擅自查询、对外泄露相关信息。违反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发生下列情形的,上海票据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