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发生下列情形的,上海票据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业务运行期间,未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意擅自退出系统登录。
未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意,擅自变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物理环境或接口软件。
进行系统维护或应急演练未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备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备。
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在电子商业汇票生产或备份系统上进行开发、测试或者培训。
单一前置机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等情况。
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承接关系。
其他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