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十六条 第十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据挪用票据、盗用资金的,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