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擅自修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础数据,未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