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上海票据交易所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第二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操作下列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期间应当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第二十七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对收到提示付款指令未及时发出回执、组织机构代码异常、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以及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名行号由上海票据交易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并可根据需要向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提供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 第二十九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根据系统提示的组织机构代码异常信息,通知相关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当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票据信息导出和补发操作。 第三十一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加强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初始用户应在完成系统投产工作后及时注销。 第三十二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及时处理各待办业务事项,保证日终前当日待办业务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