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

上海票据交易所调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应至少提前3个系统工作日通知系统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