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名行号由上海票据交易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并可根据需要向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提供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

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系统参与者应当及时申报行名行号的承接关系,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审核后完成变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