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由其法人定期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情况,包括代理机构和被代理机构的机构信息、被代理机构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情况等。上海票据交易所对代理机构业务开展的合规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