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业务代理 第三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业务代理 第三十条 拟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以法人为单位报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意。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