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业务代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代理 第二十九条 业务代理是指未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或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采取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业务办理方式。 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的系统参与者称为代理机构。 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被代理机构。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条